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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房、后收房”的收房流程有法律依据

2023-01-31 14:41:18

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买卖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买卖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商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合同法》第三条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则:“顾客享有公平买卖的权力,顾客在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确保、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买卖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制买卖行为”。《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则:“顾客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许承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力”。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确保, “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彻底掠夺了买房人对所有购房者的知情权。济南验房公司

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好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则先收后验便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好履行方式的状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则:“履行方式不明确的,依照有利于完成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完成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查验,法律也有明确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则:“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好的查验期间内查验。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查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则:“当事人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查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契合约好的景象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许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不对标的物进行查验,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契合约好,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回绝还是承受标的物。假如作出“不管标的物质量如何,不经查验而其所有权和危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

“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商场稳定,确保买卖安全,完成对经营者的监督。《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则:“经营者应当听取顾客对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的意见,承受顾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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